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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发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修改)
附件:1.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,
第一条规定,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,为增值税纳税人,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,不缴纳营业税。 单位,是指企业、行政单位、事业单位、军事单位、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。
个人,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。
第九条规定,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,按照本办法所附的《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注释》执行。
附: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注释,
第一条第五款第4项第4目规定,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,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。
第一条第五款第4项规定,金融商品转让。
金融商品转让,是指转让外汇、有价证券、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。
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、信托、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。
综上,公司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,持有期间取得股息、红利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;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,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,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。因此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,持有期间取得股息、红利以及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均无需缴纳增值税。